半路夫妻买房只写了继子名字房子是谁的
一对各有婚史的男女相识相爱,并于19***年组成家庭。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随之而来的还有对一套店铺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因认为女方擅自将店铺的产权登记在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一人名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儿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浦东***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铺产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从未同意赠予房产
原告张先生诉称,结婚后不久,他出资现金40余万元,周女士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的店铺用于经营快餐店。当时他非常信任周女士,且自己由于工作原因常去外地,故购买店铺及产权登记等所有手续都由周女士办理。之后房屋对外出租时,出租手续、收取租金等也均由周女士一手操办。2003年起,周女士逐渐对其冷漠起来,近几年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原告也缺少关心。而自己与继子小周无血缘关系,感情也极其一般,从未同意将系争店铺赠与小周。购买店铺时,小周尚未成年,无支付能力。基于以上原因,张先生主张涉案店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男方主张有违常理
及诚信原则
被告周女士一方主张,在购买商铺前,原告就同意为小周购买该店铺,夫妻俩对店铺的出资属于对小周的赠与,张先生出资购买该店铺并不代表其拥有该店铺的产权。除此之外,快餐店一开始就登记在系争店铺内,张先生也参与了快餐店的经营管理,却在20年后称不知道系争店铺登记在小周名下,有违常理和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张先生仅在支付购房定金时给过现金10万元,剩余房款来源于周女士婚前的存款等,甚至包括周女士与小周生父离婚时约定的归小周所有的某公房售出所得7万元,该款项应视为小周出资。据此,周女士一方认为张先生的主张无依据,请求驳回。
***:认定店铺属于
家庭共有财产
***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张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后,小周随周女士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形成继父子关系。对于系争店铺的出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认真***,就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能够认定的事实是系争店铺由张先生、周女士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至于周女士一方主张的小周出资的7万元,由于该公房是由周女士作为购房人买为产权房后再行售出,而并非小周,因此该主张难以成立。
本案主审法官朱佳佳认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出于各种因素,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但这并不代表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小周名下,但购买店铺时小周未成年且没有出资,同时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周女士作出过将房产赠予小周的意思表示,结合店铺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够认定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确认店铺产权归小周一人所有。综上所述,系争店铺应为张先生一家的家庭共有财产,即由张先生、周女士、小周共同共有。为了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由此引发的相关争议,主审法官也建议大家对房屋权属、是否属于赠予、出资情况等进行协商和明确,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编丨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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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浦东***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单独所有的房产属于谁?
我来告诉你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单独所有的房产属于谁,关于在婚姻中双方买房的问题可以分成以下三种情况,您这种情况是属于共有财产的: 1、首先要确定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婚前买的话,那么这所房子就是买房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项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这所房产是婚前夫妻中其中一方买的,但在双方结婚前或结婚后选择加上了另一人的名字的话,那么此项房产则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果这所房产是夫妻在结婚后才买的话,双方如果对于该房产没有特别进行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面只有夫妻中一人的名字,也是属于 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有什么突***况应当进行平分处理 3、无论该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只要夫妻双方一起偿还该房产的***,包括婚后共同还***部分和增值部分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则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分处理 当时你们买房时,如果是2008年8月1日以后、婚后买的,房产交易大厅是会要求你们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的,如果落单独所有另一个人是要必须到场的 现在要是离婚的话产权是归产权人的,配偶没有份,除非你能拿出当时购买房屋时有一部分的房款你也出资了的证明
婚后买房只写了 ̄方的名字,并注明单独所有,另一方有份吗?
婚后买房只写了 ̄方的名字,并注明单独所有,另一方有份吗?
如果注明了一方单独所有就是有了约定,按契约精神一旦约定成立就必须遵守的,所以这个房子应该是归一方的。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另一方有没有什么风险
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给孩子买房另一方有份吗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啥叫共同财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什么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shqianyy
父母买房另一方有份吗?
不论怎么还按揭款,该房产都是你父母的。但如果小两口用夫妻财产还贷,则享有对你父母的债权。如果离婚,她有权请求你父母返还按揭款的本息的一半。问题是发生继承的时候,两位老人需有遗嘱指定遗产受益人是你,而不作为你和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附条件多少年后不离婚可作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两老人过世后,她会因你的继承而取得房产的一半。
夫妻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另一方有不妥之处吗
婚内买房不管写的是几个人的名字都属於夫妻共有财产
就算发生什么离婚***
也不会被一方侵吞
夫妻一方有天津户口,另一方没有,买房时候能只写没户口一方的名字么?
您好,买房子的户口没有规定不可以写非户籍人口,没有天津户口一样可以在天津购房的!这个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们俩都已经结婚了,即使写你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两个人婚后的共同财产,除非要公证,父母这套房子全款付款仅给你一个人(赠与指定人)
***房婚后添付,另一方有份吗
***分房是按人口分的还是按原来住房面积分的。如果按人口份的则应有你的份额。如果是按原有房屋面积分房,而且原有房产是一方婚前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则无权分割。
在婚内买房只写男方的名字,离婚女方有份吗–买房–
婚后购买登记一方名下,只要没夫妻财产协议归一方所有的,也属於夫妻共同财产,离职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智慧财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后买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一方偷偷卖房,可以吗
很多的交易中心是不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的,卖是可以卖的,要是因为离婚想转移财产,建议尽快起诉,诉前财产保全,要不财产被转移是分分钟的事
夫妻之间卖第二套按揭房,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后,另一方有权分房吗
如果是婚前:一方给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则给首付的那一方要给另一方还按揭的钱。(例:首付20万,按揭50,婚后共同换了30万,则要给没出首付的那个人15万)如果是婚后:离婚后肯定有权分房
父母出钱帮忙买房子,但房本写的孩子名字,是谁的房子?
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情况。
1.第一种情况,老张夫妻自愿为儿子小张购买房产,那么原则上该套房产属于小张的个人房产,
什么意思呢?民法最重要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张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小张名下,其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为儿子买房,等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儿子。另一种则是出于某种考虑,虽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儿子只是名义所有人,实际上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老张夫妇就是为了给儿子买房,没有其他的考虑,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小赵的。
2.第二种情况,就是老张夫妻出于某种考虑,将儿子作为名义所有人,实际上为夫妻公共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房产是有处分权的,离婚时,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小张满十八岁成年时,老张夫妇应就小张是否同意代持征询儿子意见,儿子如果同意代持,应当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否则,将来有可能与亲儿子之间就房屋产权发生争议。
3.这里还要区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打个比方,如果老张夫妻的儿子小张是代持房产,但小张成年后瞒着老张夫妻以合理价格将房产出售,老张夫妻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解除合同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去要求小张赔偿损失,但第三人明知小张是代持人的除外。
总之,关于所有权人,法律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